近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院长宁法庭对青藏铁路西宁机务段与村民陈某某健康权纠纷的人民调解协议作出了司法确认,这是该法庭自2013年1月13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根据新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发出的首份司法确认裁定。 村民陈某某因铁路交通事故致残,与青藏铁路西宁机务段发生纠纷,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都对对方能否履行协议心存疑虑。为此,调解委员会引导双方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案件受理后,长宁法庭依法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审查,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裁定书同时明确双方当事人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确认裁定书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收到裁定书后,双方当事人均感到自己有了“安全感”,并主动履行了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司法确认制度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司法确认的程序及效力作出明确规定,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吸收司法解释的合理之处,在特别程序等环节中新增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内容。虽然此部分只有两个条文,但对于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当事人建立了快捷、高效的便民、利民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