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某甲、方某、沙某乙、马索某系同一家人,2015年4月份,沙某等四人受雇于被告冶某、马奴某二人到玉树州从事道路硬化工作,双方约定,每天劳务工资140元,2015年6月20日完成工作量,原告找被告要求给付工资,被告只给付小部分,其余工资一万余元约定等工程款下来后给原告,并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给付工资,被告只给付了两千余元,剩余工资九千余元至今没有给付。原告一家人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形成劳动关系,原告已提供了劳务,被告理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工资,现被告拒付原告的劳务工资,实属不当,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该系列案立案后,承办法官十分重视,然而跟二被告沟通后发现,二被告并无诚意给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借口说工程款还没有下来,说雇用原告的另有其人,并非单独他二人。看着原告一家人急切又期待的眼神,承担法官决定再次给二被告做工作。12月6日上午,原被告到庭参加法官组织的调解,法官对二被告讲解了中央对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文件精神,二被告听后默不作声,但显然心中有了动摇,法官乘胜追击,继续对二被告讲解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后果,从社会以及家庭的角度说服二被告,最终,二被告表示理解原告,并同意按数给付四原告的劳务工资,至此,又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系列案圆满解决,不仅解决了一个家庭的困难, 还教育了一些存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