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被告人丁某某, 1966年4月20日出生于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6月28日被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期间因逃脱罪加刑两年,2002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10日被海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4月23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9日被海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7日被海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8月22日刑满释放。
2016年10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到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寻找工作,发现其之前以低价变卖给被害人王某某的小型面包车停放在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停车场内,遂用铁丝捣开车门发动车辆,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奥路卡牌面包车盗走。经大通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走面包车进行价格鉴定,被盗奥路卡牌小型面包车价值12200元。案发后,被盗奥路卡牌小型面包车已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经审理,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重新犯罪是指具有犯罪经历的人实施犯罪的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已经逐步成为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已成为刑事犯罪的一个重要表现。
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1、有些犯罪分子还在监狱服刑时就不思悔改、不去矫正恶习,而是交流感情,结成同盟,出狱后这些所谓的“狱友”就会纠结成团伙去共同犯罪。
2、服刑生活,使犯罪分子形成了一种典型的“监狱人格”:自卑、多疑、敏感。这些人出狱后不愿融入社会,同时由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灵比较敏感、脆弱,他们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发现和接受,但对不良社会现象反应却很强烈且容易接纳。
3、家人对这些服刑人员的态度也是使他们重新犯罪的一个诱因。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心、理解与支持,是促进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弃恶从善、痛改前非的重要内容和巨大动力,有了家人的理解与支持他们才会珍惜改过的机会,才会真诚悔悟。但是,在现实中有很多服刑人员或刑释人员的家属不能正确对待。家人极端的态度最终导致这些人出狱后,或者丧失重新做人的信心、生活悲观失望,或者不思悔改。
4、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社会各个方面都在进行改革,许多有着多年技术经验的工人无法找到工作,许多高校毕业生待业在家,而这些缺少技术、没有特长、文化水平不高的刑满释放人员就更加难以找到工作。加之传统观念,人们对这些身上有“污点”的人普遍存有偏见和鄙视心理,所有这些都成为了诱发重新犯罪的诱因。
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分析其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据此来采取科学的、有效的预防对策,可以减少和预防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以及促进我国法制化进程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