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家暴”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
分享到:
作者:长宁法庭  发布时间:2017-02-27 10:45: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大通县法院长宁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因原告长期受被告“家暴”侵害,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法庭最终调解离婚。

        2014年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没过多久两人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2015年底两人便有了孩子,孩子的出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很多欢乐,一家人的日子过的其乐融融,但好景不长,被告李某某暴戾的脾气逐渐显现了出来,并越发不可收拾,遇事情不顺心时就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身上经常青一块紫一块,原告为孩子着想一而再再而三的忍让,但被告没有丝毫悔改的意思。在一次家暴中致使杨某某左耳膜穿孔,杨某某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于是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了分居的生活。

        后原告将被告诉上大通县长宁法庭,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宁法庭的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主持调解,被告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原告道歉,但因原告对被告彻底的“心灰意冷”,法庭最终调解离婚。

        家庭暴力事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频繁出现,每个人都要保持清醒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女性自身应该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每个人的人身权是不容侵犯的,既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也绝不允许别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对于家暴事件,女性属于弱势群体,为此,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保护对象不仅包括妇女还有儿童。该法包含了很多亮点,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侵害,同时包括精神侵害,例如“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其次,对于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即使是同居时遭受家庭暴力同样受法律的约束;最后,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到家暴时,受害者不能忍让纵容,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时要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责任编辑: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