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入狱四次的丁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不到五年内再次盗窃,盗得奥路卡牌小型面包车一辆。日前,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6年10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到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寻找工作,发现其之前以低价变卖给被害人王某某的小型面包车停放在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停车场内,遂用铁丝捣开车门发动车辆,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奥路卡牌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奥路卡牌小型面包车价值12200元。案发后,被盗奥路卡牌小型面包车已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