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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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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珊  发布时间:2017-03-13 10:32:04 打印 字号: | |

        民事案件中经常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大通县衙门庄法庭审理的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货车因停靠时未拉手刹发生溜车,致原告家房屋受损,原告要求被告、车辆所有者、车辆挂靠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赔偿房屋受损造成的高额损失。审理中,保险公司因没有房屋受损相关鉴定结论而拒绝赔偿。承办法官多方联系,发现省内没有鉴定机构能够做此类鉴定。尔后经省高院介绍联系到了省外的鉴定机构愿意为本案做相关鉴定,然而鉴定费用颇高,如需做相关鉴定,损失将扩大,甚至有可能出现鉴定费用超过实际损失的情况。

        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法庭干警积极与保险公司领导联系会面,希望可以省去鉴定步骤,省去当事人的鉴定支出。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放弃鉴定,保险公司也同意不做相关鉴定,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万元。

        在处理本案时,大通县衙门庄法庭法官充分发挥了司法能动性,主动出面,与保险公司以及各当事人进行联系,积极给双方做工作、调解,从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损失扩大,让本案得以顺利结案,并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赞许。

责任编辑:谭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