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日,沈某(未成年)在家附近的路边玩耍时被陈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沈某承担次要责任。沈某住院期间,陈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12月,沈某康复后其家人欲寻陈某协商赔偿事宜,却发现陈某联系不上,于是,沈某家人来到衙门庄法庭起诉。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调查得知,陈某系四川省金堂县人,职业蜂农,今年夏天曾来青海养蜂,原告起诉时已至冬日,陈某早已离开。几经周折,承办法官与陈某取得了联系,陈某现身在云南,虽然户籍在四川,但因工作原因常年在外,无固定居所。电话中陈某表示无法到庭应诉。
该案若走审判程序,势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并会给今后的执行带来很大困难。承办法官在征得沈某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在电话里对陈某做起了调解工作,经过多次在电话里释法析理,陈某同意在已履行部分赔偿义务的基础上,再行赔偿原告2千元经济损失,原告欣然同意。几日后,陈某将赔偿款汇入我院账户,向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
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创新审判方式,既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又避免了案件无法执行,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