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三青年均系本县长宁镇村民。 2016年7月31日23时许,被害人张某某驾驶青AJ7668黑色奥迪A6轿车载乘巴某某行驶至本县宁张公路25公里青海海鼎工贸有限公司门口处停车,高某某将其驾驶的青AKJ789白色长安面包车停在其车前,以张某某驾驶车辆在24公里处左拐时未让行为由,与坐在副驾驶座上已下车的巴某某发生争执并在其胸口处打了两拳,杨某某双手各持一个玻璃杯击打巴某某的头部、面部、将其击倒在地,三人对巴某某的腰部、臀部拳打脚踢。张某某下车去扶同伴,被高某某和冶某某持一玻璃杯在其头部,左、右肩部进行击打,后三人又对张某某的后背、腰部及臀部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法院根据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系初犯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