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仁钦某某(化名)与被告党某某系夫妻关系。由于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加之仁钦某某不擅长于说汉语,婚后夫妻缺乏良好沟通,生活矛盾不断,感情长期不和,最终原告仁钦某某离开被告党某某独自在娘家生活6年, 6年的分居生活已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让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划上句号,原告仁钦某某在当地乡、村干部的陪同下从黄南州泽库县娘家到大通县衙门庄法庭与被告离婚。
大通县法院衙门庄法庭法官在受理该案后,从陪同原告前来离婚的乡、村干部那里了解到,原告仁钦某某不擅长于说汉语,在法庭诉讼中有语言障碍,他们为其提供必要的语言疏通和翻译,并告诉法官,仁钦某某在娘家生活的6年间,因其户籍不在娘家,一些党的惠民政策和救助政策难以享受,其生活过的很是艰难。
衙门庄法庭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考虑到被告仁钦某某“大老远”到衙门庄法庭“打官司”实属不易,于是积极克服法庭停电不能正常办公办案等困难,当天立案,当天传被告到庭应诉。作为丈夫的被告党某某一直期望与原告重归于好,谁料原告却提出了离婚,被告在法庭上一时难以接受,表示不离婚,但原告坚决要与原告离婚。
面对此情此景,衙门庄法庭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做了长达数小时调解工作,充分释法析理,分析名存实亡婚姻对双方的危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原被告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并明确了子女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