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大通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物业纠纷案件,原告大通兴盛物业诉被告程某物业合同纠纷。原本是一件平常的物业费拖欠问题,因双方不能冷静和理智面对,导致矛盾、纠纷极大,被告程某认为在原告大通兴盛物业公司服务期间,其自家小轿车遭受了损害,车门及多处因原告看管不利造成划伤,而原告大通兴盛物业公司对被告的说法大相径庭,其认为该车辆系被告自行在外造成的损伤,与原告无关。
经法院法官多次走访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和原、被告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沟通交流,释法析理。在法官不懈努力下,终于说服被告于2017年5月8日当庭履行了全部应缴纳的物业费用,原告当庭决定撤回起诉,本案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