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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法院:执行改革试点初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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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婧荣  发布时间:2017-05-12 17:38:16 打印 字号: | |

        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实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精神暨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安排意见》等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大通法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大通县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既定步骤全面试行执行案件“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初现成效。

        优化职权配置,落实具体举措。严格遵循司法权和执行权运作的规律,抓住审执分离改革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按照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分权运行机制设立执行审查部门和执行实施部门,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价值取向,强化执行审查权的裁判功能和公正价值,突出执行实施权的强制功能和效率价值。

        改革完善执行工作程序,执行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移交执行监督处,执行监督处对一般执行案件于3-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案件登记立案后,签发执行决定命令,如《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交综合协调处进行案件的查控,根据查控结果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由执行监督处制作查封、冻结、划拨、拍卖、拘留等法律文书后,将案件材料全部移交执行实施处执行。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实施处将案件相关材料移交执行监督处后,执行监督处审核通过并制作执行裁定书。执行员在实施执行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编辑:谭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