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长宁镇一男子不务正业多次盗窃“三进宫”。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6年9月1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从本县长宁镇新添堡村村民黄某某家客厅盗取创维牌液晶电视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视价值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7月27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属累犯,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