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大通法院审理了一起八旬老人诉四子女赡养费纠纷案件。在法官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果断作出判决,依法维护了老人赡养费的权益。
2015年,原告王老太太在丈夫去世后就一直随其三儿子共同生活,大儿子、二儿子每月给付王老太太赡养费每月500元。一家人从大儿子被告赵某某长达一年半不给付老人赡养费开始闹得不可开交。大儿子赵某不履行给付赡养费的义务,仅支付了6个月赡养费便没有给老人一分钱,为此引发一系列家庭赡养矛盾纠纷。不仅如此,大儿子赵某,还觊觎王老太太存在三儿子处用于办理身后事的51000元。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原告王老太太现年79岁,其四子女依法应对其尽赡养义务,故当庭判决被告赵某一、赵某二、赵某三从2017年5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王老太太赡养费800元,被告赵某四每月支付原告王老太太赡养费300元。
法庭作出判决后,四子女均表示服判,主动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