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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行”难改,法院将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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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红萍  发布时间:2017-05-22 16:43:06 打印 字号: | |

        被告张某某因事隔半年再次酒驾坐在了被告席上,因其为屡犯,法庭对其加重处罚,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6年6月,因危险驾驶罪张某某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6年12月25日1时许,被告张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青E93776号小型客车,沿G227线自北向南行驶至19公里+85米处时与对向行驶赵某某驾驶的青A24525号(临时牌照)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一人轻微伤、两车受损。事发后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乙醇含量的定性定量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83mg/100ml。

        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之内两次犯罪,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漠视,笔者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远离酒驾,珍爱生命。

责任编辑:谭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