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男子麻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一日内两次发生交通事故,近日被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6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害人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县桥阴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街门庄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追尾被告人麻某某醉酒后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麻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当车辆行驶至广惠寺门口路段时,被告人麻某某驾车再次碰撞停放在路边的被害人王某某的三轮摩托车。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总是有人贪图杯中之物,以身试法,等戴上手铐时,才想起“早知如此,何必当初”那句话。 坚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做一个文明守法的驾驶人员。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遵守规则,遵守法律,才能让生活更美好,为了家人和自己,请不要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