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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效果好,司法为民落实好
——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XX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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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翠萍  发布时间:2017-05-31 09:41:24 打印 字号: | |

        2016年5月1日,家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极乐乡白崖村的马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大通县极乐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白崖村村道时,被垂坠在道路上的一根电话线(XX公司所有)挂倒,致使马某倒地受伤严重。马某当即被送往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在抢救期间,其家属因无法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几次集结本村亲友及村民前往XX公司索要医药费,严重影响了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常办公。XX公司的负责人也很头疼,因为该公司作为分公司,并没有独立的财务经费,公司任何费用的支出都需要到总公司审批。而参照以往,类似的事故都是在人民法院审结案件,出具相关的裁判文书之后,总公司才能依照法院的裁判结果支付相关的费用,故马某的事故在没有处理之前,XX公司无法给付其任何费用。百般无奈之下,XX公司的负责人带着马某的家属走进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庭庭长在充分了解了案情之后,立即给出了解决方案,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马某目前的情况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由人民法院裁定XX公司先行给付医疗费用。了解到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之后,马某的妻子激动不已,直言“我丈夫有救了”,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二十万元。大通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也针对马某的特殊情况开通了绿色通道,当天就审查立案并移送到民事庭。然而事情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顺利,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对于马某的妻子来说这显然也是强人所难,一贫如洗的家境,只有一处院落和几间破旧的房子,担保从何而来?我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明白当事人的难处,但却无法违背法律的规定,于是在几番讨论、请示、深入调查之后,合议庭提出可以由其亲友来提供担保,并对有意为马某提供担保的几户村民做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终于有五户人家愿意为马某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XX公司的负责人在马某的家属同意将先予执行的二十万元医疗费用转到法院的账户上,剩余的案款待案件审结之后再处理的提议后立即向其总公司申请拨付该款。最终,从当事人提出申请到审查立案到裁定作出再到给付二十万元医疗费用,仅仅用了十天的时间。

        一个月之后,马某从重症监护室出院了,再一个多月之后,马某从普通病房出院了,这起侵权纠纷案件也进入了常规的审理当中,鉴定伤残等级,明确侵权责任划分、确定各项费用的赔偿标准……马某及其家属感恩当初XX公司先行给付的医疗费救了马某的命,故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对赔偿标准做了一定的让步,并且愿意为自己无证无照驾驶摩托车上路的过错承担10%的责任,而XX公司也因为马某的感恩和让步,同意将剩余的赔偿费用尽快给付并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用。五天后,马某拿到了全部的赔偿款。至此,这起再普通不过的侵权纠纷案审结了,并且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而我还继续着我的审判工作,只是闲暇之余也会有所感悟:对我而言,今天处理的这一起案件可能只是我审结案件中的沧海一粟,但对当事人而言,它却可能是一辈子唯一的诉讼,如果这个案件处理不妥当,当事人不仅会对我这个承办法官有怨言,甚至会对人民法院“公正、廉洁、为民”的工作方针产生质疑,这就是我们常说“办好一件案,胜讲十堂课”的原因。所以作为扎根基层的法官们,除了练就一身扎实、过硬的专业素质之外,是不是应该对人民群众多一些悲天悯人的情怀,这种人文情怀是法官在对法理正确理解的基础上,不断地实现正义而体现出的司法为民的理念和大慈悲的胸襟气度。法官只有具有了人文情怀,才能更深刻的体会钻研业务的真正目的,并更加探求法律的精髓和本质,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实现司法为民的思想和理念,进而达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责任编辑: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