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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性不改,法院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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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玉芳  发布时间:2017-06-05 10:25:14 打印 字号: | |

        冶某某出生于1988年,即将进入而立之年的他,分别于2009年、2011年两次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先后入狱两次,然而两次刑满释放后“贼性”不改,冶某某又于2017年5月23日犯盗窃、信用卡诈骗罪被大通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从本县桥头镇车站路飞鱼网吧大厅A区164号隔断电脑桌处盗取被害人马某某金色三星A71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马某某;2016年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冶某某从本县桥头镇八一路伊丰楼餐厅门口一辆停驶轿车附近捡拾装有马某甲身份证、驾驶证、农商银行紫丁香储蓄卡的黑色卡包。后被告人冶某某在该餐厅与马某甲等人就餐、打牌过程中,得知被害人马某甲农商银行紫丁香储蓄卡密码后前往本县桥头镇农商银行八一路支行自助取款机处,将被害人马某甲农商银行卡内10000元现金分五次取出,所取赃款被挥霍。

责任编辑: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