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原告尚某某给某石膏板厂供煤,后石膏板厂欠尚某某煤款10万余元,尚某某多次索要,石膏板厂老板给尚某某出据了一张欠条,后尚某某多次索要均无果,2015年尚某某将石膏板厂诉至大通法院,要求石膏板厂尝还煤款10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石膏板厂给付尚某某煤款及逾期利息10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石膏厂老板久久不主动履行执行义务,于是尚某某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大通法院受理此案后,执行局局长亲自挂帅,经过缜密调查得知该石膏板厂在湖北某银行有一笔资金,被执行人可能有执行条件,掌握这一重要线索后,大通法院执行局抽调精兵强将,火速赶往千里之外的湖北省开展执行工作,执行干警们到达湖北后,一大早便来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当地法院的协调支持下,他们带着湖北高院的查询手续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到该石膏板厂的银行开户情况,执行干警与建设银行某分行工作人员联系,查询已冻结账户的资金状况,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法院划扣执行案款了。
立法为公,司法为民,千里执行,执行局的干警在工作中坚守“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在实际行动中践行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