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其从西宁阿拉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的青AXXXXX号轿车载乘被害人李某某前往桥头镇二号桥十字。达到目的地后,被告人宋某某看到被害人一人站在路边,再次将被害人叫上车,以聊天为由先后将被害人李某某拉至桥头镇体育路、体育场后沿河路段,不顾被害人言语阻挠,在轿车后座强行搂抱、亲吻被害人李某某,并在其身体乱摸,且言语威胁恐吓被害人。后被告人宋某某驾车将被害人李某某强行拉至其在本县桥头镇黎明路G家属院的出租房内。在轿车行进途中,被害人李某某两次以抢夺方向盘的方式反抗,均未果。在出租房内,被告人宋某某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黑车司机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所谓“黑车”,是指没有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没有领取营运牌证而以有偿服务实施非法运营的车辆。“黑车”司机身份复杂,素质参差不齐。因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要乘坐合法营运的出租车,文明出行,珍惜生命,拒乘“黑车”,彻底铲除“黑车”生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