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乡结合部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因一些私营企业只注重眼前经济利益,忽视企地和谐发展,导致其与周边村民发生一些矛盾纠纷,不同程度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近日,大通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主审法官的努力下,妥善化解了一起厂群矛盾纠纷。
宏某公司租赁了大通县朔北藏族乡代同庄村的土地建厂从事生产经营。建厂期间,宏某公司在租赁地附近挖了十几个大坑后未做任何防护及回填措施,代同庄村村民张某放羊期间,羊群路过该厂地时三只羊掉入坑中淹死。事后张某向宏某公司索要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最终未能达成赔偿事宜,反而使矛盾进一步升级。
2017年4月17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宏某公司赔偿淹死三只羊的损失。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最初宏某公司愿意赔偿,但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过大,加上张某多次到厂区闹事,所以宏某公司索性不赔偿。在了解案情后,主审法官,向原、被告释法析理,并分别到宏某公司及张某家中,通过做背靠背的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宏某公司当即履行了赔偿义务,使一起拖延三年之久的矛盾圆满化解。
法官警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任何集体及个人,在实现个人经济利益发展的同时,一定要将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纳入社会公众安全、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来考量,上述案例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淹死羊”事件不得不让人引起高度重视,试想如果淹死的不是羊而是人,作为生产经营方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