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6日星期四大通县法院审理首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件,判处被告人马某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马某生系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2012年其子马某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探监时得知低保证明可以为其子减刑。2015年县民政局因其不符合开具低保证明的相关规定,拒绝了被告人马某生开具低保证明的请求,之后被告人马某生通过街头小广告私刻3枚印章,分别是1枚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民政局假印章,1枚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园林路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假印章,1枚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桥头派出所户口专用假印章。使用3枚假印章伪造一份低保证明并在探监时交给监狱管教民警。2016年7月20日,其子获八个月减刑。2016年10月11日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得出该低保证明系伪造。
现实生活中,私刻公章、印章的小广告遍布街头巷尾,而这为某些人满足一己私利提供了便利,通过小广告私刻公章、印章的事情时有发生,本院审理的马某生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案为那些企图私刻公章、印章,从事此项非法贸易的人们敲响了警钟。任何单位公章的使用,都必须严格遵守批准制度。本案中马某生爱子心切,因为低保证明可以为服刑的儿子减刑,且自身法律意识淡薄,遂通过小广告私刻3枚印章,最终触犯刑律受到制裁,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