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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不但自己伤自己还要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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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玉芳  发布时间:2017-07-06 16:36:45 打印 字号: | |

日前,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洒后驾车单方面发生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祁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祁某某酒后驾驶青AU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宁张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31公里加400米处时,车辆失控驶出路基碰撞至路边行道树,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西宁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谭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