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洒后驾车单方面发生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祁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祁某某酒后驾驶青AU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宁张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31公里加400米处时,车辆失控驶出路基碰撞至路边行道树,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西宁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日前,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洒后驾车单方面发生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祁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祁某某酒后驾驶青AU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宁张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31公里加400米处时,车辆失控驶出路基碰撞至路边行道树,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西宁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