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冶某某,家住大通县良教乡煤洞沟村,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冶某某因琐事与青海浩轩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明城花谷”生态文化旅游基地施工项目部工作人员马某某发生争执,并于当晚21时许被告人冶某某到青海浩轩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明城花谷”生态文化旅游基地施工项目部寻找马某某未果,后为泄愤将该项目部办公室火炉中燃烧的煤炭踢至沙发上离开现场,致使该项目部办公室彩钢房十三间及办公设备等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彩钢房及办公设备价值60800元。
此案中,被告人冶某某,在处理小矛盾问题上意气用事,缺乏理智和法制观念,结果得不偿失。在人际交往中有矛盾时应互谅互让,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