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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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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桂芳  发布时间:2017-10-18 15:02:08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人民法庭根植于基层,是人民法院的基层单位、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是人民法院与基层群众密切联系的窗口和桥梁,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服务群众、宣传法律和树立形象的阵地和平台。新形势下,应重新界定人民法庭职能,充分发挥其在案件审理执行、指导调处矛盾纠纷、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参与辖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等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人民法庭 新形势 职能定位

        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以“依法治国”为主题,首次系统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和法治建设的保证机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国家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决心。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在全国法院系统逐步推进,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按照“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总要求,在遵循“两便”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法庭制度, 使法庭的设置、建设、管理更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推动基层社会依法治理方面的功能作用,实现人民法庭的改革、创新和发展,已成为摆在各基层法院面前的新课题。本文以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为视角,浅谈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一、人民法庭制度的历史背景

        “人民法庭”一次最早见于革命根据地政权法规中,如1947奶奶12月《苏皖边区第二行政区人民法庭组织办法》、1948年1月《东北解放区人民法庭条例》等,这些法庭专门审理破坏《土地法大纲》 ,危害土地改革运动及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案件,法庭权力极大,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庭,只是政策的执行机构,土地改革一结束,法庭就被撤销了。

        现在意义上的人民法庭,源于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的巡回审判制度,该制度在抗日战争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改善,尤其是随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行,人民法庭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人民性。

        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机构意义上的人民法庭,是在1954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正式确立的。

        1999年颁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制度予以修改和完善。

        人民法庭是我国基层人民法院依照辖区面积大小、人口数量、案件受理状况等因素设立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审理简单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庭的运行设置要始终坚持和贯彻 “两便”原则和“三个面向”的指导思想,即面向群众、面向农村、面向基层,坚持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其作出的裁判即为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庭还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等相关任务。

        二、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更多复杂的问题,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人民法庭要深刻认识新形势,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因地制宜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社会认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发挥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一)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发挥审判职能

        人民法庭是基层司法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制度属于上层建筑,其架构和内容取决于经济基础的需要,即基本国情。中国有一多半人生活在农村,农业大国仍是我们最现实的基本国情,要想实现法治中国建设,就必须努力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加大农村地区的法治机构建设和法律普及力度。近年来,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法庭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除以往的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相邻关系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外,出现大量涉及土地流转、房屋拆迁、财产权属纠纷等民生类案件,人民法庭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这就要求审判人员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达到服判息诉的法律效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纠纷,遏止违法,制止犯罪,增进和谐,从而实现辖区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人民法庭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力量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于2014年1月7日至8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工作与综合治理工作有着天然的联系,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社会管理工作将越来越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开展,人民法庭扎根于基层作为人民法院的最前沿,置身于人民群众之中,不仅方便群众法律咨询、诉讼,更便于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宣讲法律,答疑解惑,在保障辖区社会安定团结、巩固基层政权等诸多方面承担着大量的具体性工作,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要以更积极姿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让民众对当前法律的运行有一定的了解,在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同时,做好触犯法律人员的帮扶教育工作。

        (三)创新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因地制宜做好巡回审判工作

        正确处理坐堂问案和巡回审判之间的关系,合理设置巡回办案点与诉讼服务点,提高巡回审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更加主动地姿态,继承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模式,形成以人民法庭为点、车载流动法庭为线、基层人民法院为面,“点线面”相结合、全覆盖的司法服务网络,以减少人民群众诉累、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以最低成本解决矛盾纠纷。

        (四)发挥宣传教育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办案平台挑选典型案例到乡村、集市、社区现场开庭,通过以案讲法等各种形式大力普及法律知识,使辖区群众深受教育,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同时,通过专业化法律指导,提升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增强群众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事务、化解纠纷的能力,以期将基层社会事务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五)建立人民法庭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协同指导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力量,肩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神圣职责,要通过对乡、村调解组织在业务上给予必要的指导,全面提升调解人员的法律水平,使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帮助基层调解组织及时妥善地解决大量的民间纠纷,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

        三、结语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人民法庭制度创设并实施半个多世纪以来,为有效化解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人民法庭制度在我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既有存在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必要性,必须将“两便”原则贯穿始终,加大对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完善其硬件设施,培养新型法庭人才,创新工作思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其以审判调解为中心的综合社会职能,使之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小康社会、助力农村发展的前沿阵地。

责任编辑: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