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网络转账等新的消费支出形式带给消费者全新生活体验。但消费者也应该具备一些风险防范意识。不然,就会像被害人李某某一样,手机不慎丢失,微信红包里的12700钱款被盗走。
2017年5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驾驶青XXX出租车从西宁载乘被害人李某某等客人,行至本县桥头镇解放南路桥头派出所附近客人陆续下车后,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将一部银白色华为手机遗落在后座上,便打开未设置开机密码的手机,查到被害人李某某微信钱包内有钱,用自己手机微信添加了被害人李某某微信账号为好友,将被害人李某某微信钱包内的12700元存款以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多次转入自己的微信账号内,同时使用提现功能后转入绑定微信的工商银行卡账户中。 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文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