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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发挥职能为乡村振兴提供司法保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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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通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5-15 11:18:09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发挥职能为乡村振兴提供司法保障的调研报告

                                                                                           大通县人民法院

摘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出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发挥职能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这意味着法治将逐步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各项部署中,充分发挥法治在乡村治理格局中的重要作用将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和保障措施。

 

    本文以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涉农案件为调研对象,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将基层法院如何更好地发挥工作职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良服务与有力保障为调研目的,组织本院在审判、执行岗位上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法官,紧密联系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深入大通县所辖乡镇进行调研。同时,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和近三年来我院审理的各类涉农案件卷宗,在此基础上完成了调研并将调研成果以报告的形式进行总结和阐述。

 

关键词: 涉农案件 乡村振兴 司法保障

 

    一、大通县农村社会现状

 

    大通县属青海省省会西宁市辖县,地处青海省东部,是河湟谷地重要的农业区。全县总面积3090平方公里,辖9镇11乡,总人口45.5万人,有汉、回、土、藏、蒙古等27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22.2万人,全县农业人口36.2万人,占总人口的79.2%。

 

    近年来,全县大力推动传统农业向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农业转变,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同时,加大了扶贫开发力度,通过采取调庄移民、联点帮扶等措施,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积极作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强化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落实,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逐步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农业农村经济保持平稳发展。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县农林牧渔业总产值308286.13万元,同比增加7.63%。在大通县289个行政村中,乡村户数共计89881户,乡村人口数共计378503人。乡村人口中,乡村劳动力资源总数为241143人,实际从业人数217802人,其中男性128205人、女性112938。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大部分劳动力也逐渐涌向城市。2017年,大通县外出务工的乡村从业人数占乡村从业人员总数的64%,“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大大增加。

 

    与此同时,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类因农村经济、文化、风俗等引起的涉农矛盾、隐患也日渐突出,例如涉农土地纠纷、房屋买卖拆迁纠纷、婚姻家庭(外嫁女、入赘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农民工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都反映出当前涉农问题的复杂、多样等特点。在乡村建设和城镇化推进过程中,面临着社会矛盾多发、高发,法治力量不足、村民法治意识淡薄的困境。

 

    二、近年来我院审理各类涉农案件的基本情况

 

    “涉农案件”,是指与农村、农业和农民有关的案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层治理已经步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托乡村治理新体系,要充分发挥乡村干部、人民调解员等多种力量,运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多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妥善审理涉农案件,为乡村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为此,大通县始终将涉农案件作为司法审判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并通过不断强化各项工作措施,提高涉农案件的审执水平,较好地发挥了涉农案件的司法保障作用。

 

    大通县是西宁市下辖的人口大县,多民族聚居、农村经济发展滞后、义务教育仍未实现全覆盖,许多偏远乡村法治观念落后,各类社会矛盾多发。从我院2015年至2017年三年的司法数据统计结果来看,大通县涉农案件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承包土地的流转、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现实利益冲击引发的邻里纠纷,涉农职务犯罪等。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类案件仍是以离婚、婚约财产纠纷为主,2015年至2017年,平均审理1400件。离婚案件中,许多都涉及外嫁女1及入赘女婿的权益保护。现实中,外嫁女的财产继承权和入赘女婿在离婚案件的权益是最难得到保障的,这与农村社会长期形成的继承观念有关,也与传统社会保守、封闭的婚嫁观念有关。在西部省份的广大农村地区,房产和土地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是与一个人是否为本地居民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而外嫁女一般不是本地居民,很难在本地继承房产和土地。在农村社会中,大部分的家庭主要的家庭财产均为自建房屋,离婚案件中共同财产的分配就成为一个案件的焦点和难点。入赘女婿在结婚时就类似于“嫁”入女方家,入赘后自己在原先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很难保留,在特定的生活环境中是相对弱势的一方,这也为夫妻双方之后的家庭矛盾及婚姻不幸埋下了伏笔,双方一旦离婚就将面临无家可归的窘境。

 

    (二)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在农村社会中十分普遍,2015年至2017年,我院审结此类案件475件。多数案件中,欠债不还引起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直接导致亲疏怨恨,甚至暴力收回借款,直接威胁借贷双方的人身安全,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农村,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熟人、亲戚、朋友之间。纠纷发生前借贷双方大都熟识或日常关系较好,在这样一种熟人社会里,加之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没有书写借条等凭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在部分借款已经偿还的案件中,有的债权人未出具收条也未销毁或归还借条,借贷双双方各执一词,事实认定存在困难,导致这类案件在审理中难以查明实际借款金额,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之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难以兼顾。以2015年我院长宁法庭审理的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为例, 2013年6月13日,被告之夫刘某某以承揽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8月30日,利息两个月为4000元,同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期间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刘某某索要欠款,但刘某某均已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多次发生争执。然而,2015年4月4日借款人刘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宋某某便向刘某某之妻王某某主张债权,王某某辩称自己对借款并不知情,因刘某某意外身亡,家中无主要经济收入,借款无法偿还。宋某某无奈之下只得诉诸法律,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王某某在约定期限偿还借款。

 

    (三)涉农土地问题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随着村民对土地价值认识的加深,因土地承包经营、土地租赁等引起的涉农土地纠纷逐渐增加,2015年至2017年审结民事案件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49件、相邻纠纷案件23件。

 

    在涉农土地租赁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类型有自然人、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2015年,原告以刘某某等人与某砖厂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砖厂负责人不幸身亡,土地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后被告李某某接手经营该砖厂,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租赁金额等事项发生了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合同履行达成一致。以2015年我院审理的原告李某诉被告常某某一案为例,二人系前后院邻居,因原告修房时兑换的宅基地比被告兑换的宅基地多些,因此被告不满,记恨于心,于是被告及其家人经常挑起事端与原告及家人发生纠纷,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案件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常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一日内将其堵塞于公用巷道的树干拆除,达到所在巷道畅通无阻 。土地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此类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激化社会矛盾。

 

    (四)侵权责任纠纷

 

    2015年至2017年,我院审结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共计400件,此类案件多发于农村邻里纠纷、建房、帮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由机动车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看病就医过程中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为主。

 

    通过本次调研可以发现,农村地区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多发区域。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道路修建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之一,与以农耕为主的农村社会家庭大都在政府的扶持和帮助下以机械化生产代替了传统人力的耕作方式,机动车辆大大增加。其次,许多农村地区法治观念薄弱,普遍存在酒后驾驶的现象,这就直接导致了农村地区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直线上升。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举证困难、赔偿义务人欠缺赔偿能力、因赔偿标准不同导致双方当事人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的现象。

 

    (五)涉农职务犯罪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深入,涉及民生民利的涉农惠民资金大量倾斜于农村,农村基层干部在资金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力,以致涉农职务犯罪频频发生。2015年至2017年我院审理此类案件共7件,其中挪用公款罪1件,贪污罪6件。

 

    2015年,被告单位大通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被告人刘某某在新农村建设项目经济来往中受收与本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承包人财物,数额达2398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2016年,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人民政府审议申报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项目名单时,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以其子名义申报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项目,骗取政府补助资金1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农村基层干部作为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最前沿人员,其职务犯罪往往影响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对党和国家的政权建设以及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干部职务犯罪侵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的是国家法令和各项政策在农村的正确实施,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

 

    三、当前涉农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通过对大通县2015年至2017年的涉农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呈现出以下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涉农纠纷与日俱增,案件类型复杂多样

 

    当前,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司法供给与人民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对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提出严峻考验。一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现实利益——国家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分配,在原有的集体自发协商方式中缺少与之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方案;二是伦理道德对家庭关系的稳定作用逐步削减,经济、文化落后导致许多家庭仍然不能摒弃对男女婚姻权益的倾向性保护,使得婚姻家庭纠纷成为乡村社会关系中的主要矛盾;三是农村居民的自利观点较互利观点更处于优势地位,导致人们的集体意识淡薄、个人主义却根深蒂固,对长期和谐邻里关系的价值认同逐渐下降;四是随着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上级补助资金也在不断加大,农村扶贫项目开发、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低保、粮食直补、合作医疗等补助较多,农村基层干部贪污补助款的行为频发。

 

    大通县所辖乡镇的各民族大都以小聚居的形式集中生活,各民族的传统文化、生活习惯和宗教习俗等方有诸多不同,人们的物质生活和文化水平各有差异,宗教礼俗深刻影响着日常生活,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他们没有判断是非、定纷止争的合法、合理依据和标准。其次,土地权属、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款分配、民间借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成为农村社会中的主要矛盾。例如,城关法庭近年来赘婿离婚案逐年增多,甚至有民转刑案件发生。赘婿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偏低,自立能力不强,入赘后均与女方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因家庭共有财产构成复杂、确认困难、不易分割,离婚后又无法回原籍生活,导致居无定所。使得赘婿容易在思想意识上产生偏差,甚至发生恶性事件。

 

    在广大农村地区,乡土人情和法律秩序的碰撞,在情理法之间寻找结合点,在化解乡村矛盾时不得不考虑渗入乡村生活方方面面的各种风俗、伦理与人情。随着新农村建设及一系列惠农、便农政策的出台,涉农案件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司法审判中加大了法律适用的难度。

 

    (二)案件审理难度大,法律法规待完善

 

    一是在涉农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而且要根据地区差异、少数民族文化等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县虽是回族土族自治县,但境内有汉、藏、蒙、回等多个民族,因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案件背后往往有宗教、民族矛盾、传统文化冲突的情况。部分农村以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等形式,限制和取消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不少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内容违背,却为大多数村民所接受和认可,甚至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

 

    二是离婚、赡养、抚养、相邻权纠纷、借贷、劳务合同纠纷等案件,当事人感情色彩浓厚、极易产生对抗、报复心理,工作难以开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的家事纠纷还涵盖了婚姻无效、同居关系析产和子女抚养、探视权等,这就意味着家事纠纷案件的复杂程度在不断增加。以离婚案件为代表,处理离婚案件主要不只是单纯的对身份关系作出判决,现阶段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公民通过多种途径获得了大量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因家庭财产构成复杂、确认困难、不易分割,导致案件复杂程度提高。此外,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再婚后的离婚纠纷等日渐增多,且对抗性强、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给审判工作带来更多的挑战。

 

    三是涉农案件牵涉面较广、影响力较大,加之法律往往不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立法对某些特殊的涉农案件的规制不够完善,没有审理特殊涉农案件的法律依据,这些原因导致涉农案件的法律适用难度增大。例如,在“外嫁女”权益保护方面,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一原则,并且明确规定子女与配偶、父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而在我院辖区甚至西部省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人们观念中都未将外嫁女列为继承人,甚至将外嫁女起诉分割父母遗产看作是离经叛道之举。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等各种权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妇女上述权益在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三)社会影响面广,执行难度大

 

    2015年至2017年,我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涉农案件所占比重一直居高不下。涉农执行案件涵盖农村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大多与农村村民的生活联系紧密,执行的效果如何将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的稳定与和谐。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问题已成为困扰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

 

    在实践中,有的案件涉及农村弱势群体人员的生活起居,如关于老人赡养费和小孩抚养费的执行;有的涉及到损害赔偿款的执行,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农民在施工时出现的人员伤亡事故赔偿、故意伤害赔偿等;有的涉及财产流转产生的经济往来,如民间借贷纠纷、货款纠纷等。涉农案件“执行难”已成为普遍现象,一是农村地区被执行人常常去向不明,流动性强,导致执行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例如,申请执行人尚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多种途径一直未获取被执行人刘某的下落。就在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时,执行法官接到群众的举报电话,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执行局干警立即出动,连夜前往被执行人刘某住处并依法对其司法拘留。二是被执行人大都居住在农村,宗族观念较强,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存在被执行人无视法律,抗拒执行的情况,极其容易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三是农村劳动力在收入上具有不稳定性,财产状况相对难以掌握。许多被执行人除了房屋之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多甚至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难以继续。

 

    这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会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农村人口义务教育普及率不高,许多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能自主认知案件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很有可能通过上访、闹访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主张,这就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四、人民法院为乡村振兴提供司法保障的路径及对策

 

    自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中央和省、市相继召开农业农村工作会议,就乡村振兴战略做出安排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更加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通知要求,要妥善审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案件,为乡村振兴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建设法治乡村保驾护航。

 

    近年来,我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司法保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对我院审理的大通县近三年涉农案件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案件类型复杂多样、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审判执行难度加大是当前涉农案件的主要特点。如何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为乡村振兴提供优良服务与有力保障,在维护司法公正、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任务的同时,助力新农村建设,实现乡村振兴亟待落实。

 

    (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在规范化建设、科技化审判的基础上,强调职能作用的延伸,突出司法服务,实行分类而治,切实增强司法能力水平,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要提高法官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司法能力,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目标,掌握法律知识、提升综合素质。人民群众之间产生纠纷往往首先反映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是人民法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人民法院必须转变以往“就案办案”模式,从维护农村长远稳定发展大局出发,担当起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重任。

 

    一是完善内部调解结构,建立以“全面调解、全程调解和全员调解”为核心的全方位调解体系。将调解贯穿于涉农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尽可能多地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完善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组织的配合协调,推动“三调联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二是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构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大格局。完善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组织的配合协调,推动“三调联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多方联动整合乡村、街道、社区等社会力量,维护社会稳定发展。三是充分发挥便民诉讼联络员的积极作用,整合乡村、街道、社区等社会力量,聘请便民诉讼联络员,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民事调解和执行工作,畅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对涉农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等。

 

    (二)着力做好农村法治宣传,提高农村社会法律意识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着重要的精神指引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只是法律的实施者、公正的守护者,更应是法治文明的践行者、传播者,要立足审判职能作用发挥,积极传递法治的能量和光辉,让广大农民接受法治洗礼,大力培育农村地区法治文化。

 

    一是要结合巡回审判工作,选取农村地区典型的赡养、抚养纠纷,以及邻里间相邻权、人身侵权等案件,主动深入案发地巡回审理,邀请村委干部、人民调解员、当地村民等参加旁听,庭审后就地开讲法律知识和道德文化,以生动的案例弘扬尊老爱幼、远亲不如近邻等传统思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工作的具体案件中,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二是认真开展司法宣传工作,及时广泛报道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为民举措、改革成果、办案业绩等,讲好法院故事,让人民群众更加理解和认同法官及法院工作。精准开展送法进乡镇、进寺院活动,为农民创业增收、农村集体产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律知识的智力支撑。三是重点掌握三八妇女节、消费者权益日、国际禁毒日、“12•4”宪法日等时间节点,制定专项主题普法宣传方案,通过开展普法宣传讲座、模拟法庭、庭审观摩、公众开放日、组织干警深入农村,推动农村社会日渐形成“尊法、守法、知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合理适用乡规民约审理案件

 

    人民法庭承担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任务,便民诉讼是基层人民法庭一如既往坚持的优良传统。一是加强人民法庭组织建设。领导重视、组织关怀是法庭发展的有力推手,同时,严格选拔德才兼备、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选拔到基层法庭担任领导岗位。二是加强人民法庭“软件”建设。本着“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标准鼓励年轻干警到基层锻炼,使法庭始终保持新鲜血液和新的活力。重视法庭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让干警真正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三是加强人民法庭硬件建设。良好的物质装备建设是彰显法律权威、法官尊荣的标志,同时,实现人民法庭办公区、审判区、生活区有效分离,切实保障法庭干警人身安全。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努力解决当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家事纠纷案件排期遥遥无期”等问题,改变传统法庭给人沉重、压抑的感受,着力打造柔性审判专区。

 

    其次,全面提高基层法院办案法官的素质,是正确运用风俗习惯的根本保证。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呈现民风纯朴,当事人性情耿直、豪放,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较低、语言障碍等特点。因此在审理案件时,纯一色的法言法语不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和理解,有时还会产生过言行,因此,要以“入乡随俗”的方式,有效促使当事人快速和解,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的对抗和争议。一方面要提高法律素养,增强对风俗习惯的理解与适用能力,能动地运用风俗习惯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另一方面,要自觉完善自身的知识体系,尤其注重弥补社会知识和经验的欠缺,通过多种途径,多了解和掌握一些风俗习惯,加强对风俗习惯的学习研究,吃透其精神实质,保证对涉案的风俗习惯有个准确的把握。

 

    (四)实现审判机制高效便民,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

 

    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效能,增强办案效率。一是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进一步规范立案阶段调解纠纷的相关工作。 二是坚持繁简分流,树立“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理念,有效缩短审理时间,节约诉讼成本。三是依法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为的困难群众缓、减、免诉讼费,为执行案件申请人实施司法救助。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针对涉农个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企业发出司法建议,助力新农村建设。

 

    其次,为办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的原则,努力实现高效执结涉农案件。通过审执分离、异地管辖、分段执行、立审执衔接协调等改革措施全力破解执行难。一是与公安、金融、工商等部门搭建起解决执行难联动体系,实现执行工作多方位进行。二是利用银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为主,其他查询为补充的执行措施,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控制财产。三是与便民诉讼联络员积极联系,及时获取长期外出务工或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行踪和信息,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以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实现涉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乡村振兴战略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制度命题。自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结构转变为开端的全面的社会结构转型,引发了乡村社会原有内向、封闭结构的逐渐崩解,致使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面临着新的时代背景。在从乡村社会向公民社会、从长期的人治向现代法治的转型期背景下,乡村社会治理中纠纷主体意识所具有的传统乡土社会特色、案件客体所反映的“利益纠葛”纷繁复杂、纠纷处置中“权威无序”等特征,构成对人民法院司法实践工作的巨大挑战。对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而言,由于制度转变的外源性特征更加显著,其工作中所面临的矛盾冲突也更加剧烈、直观。

 

    在偏远地区基层法院的视角下,乡村振兴战略既是基层司法工作中必须适应的新课题,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应当直面的宏观问题。人民法院只有正确地认识到这些特殊性,才能真正明晰当前司法所承担的时代使命,优化深入到基层的乡村司法策略,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注:[1] “外嫁女”,是指户籍关系在农村,身份为农民,并且是某一特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为结婚(包括初婚和改嫁)、婚姻状况改变等情况,被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政府通过强制性政策和措施,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或者部分放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资格,取消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金分配资格,造成妇女权益被非法侵害。在农村社会中,大部分的家庭主要的家庭财产均为自建房屋,离婚案件中共同财产的分配就成为一个案件的焦点和难点。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8年4月8日

责任编辑: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