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县法院立案庭法官受理一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龚某在大通县万兴公馆售房部售房时借原告姜某退房款,标的为129000元,其中包含龚某承诺给姜某的利息。借款后,原告姜某要求被告龚某还款时,发现龚某杳无音信,导致纠纷产生。
立案庭法官在受理此案后,经多方打听,得知龚某联系方式,并与其联系时,龚某告知法官,本人现在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务工,因工作繁忙、路途遥远不肯应诉。案件承办法官遂至成都市要求与龚某见面,送达起诉文书时,龚某害怕姜某等人冒充法官对自己实施打击报复,不肯前来见面,后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与劝说下,被告龚某同意与法官见面,但不肯透露自己真实住址。
见面后,法官向龚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同时,将此案的开庭审理时间和故意不到庭的后果进行告知,并向龚某解释了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经过一番努力,龚某终于在应诉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答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完成上述工作后,为确保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法官又亲自前往龚某老家——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在当地村委书记的帮助配合下,积极开展调查并取得龚某家中财产证明,为日后案件的顺利执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