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成功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2017年4月,包某向樊某甲租赁四台吊篮,所欠租赁费用50000元,到约定期限后樊某曾多次索要租赁物以及租赁费用,包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在调解过程中,包某对樊某出具的借条确认属实,由于工程发包方未付工程款,包某现在没有给付能力,不能按期支付租赁费,导致纠纷产生。
由于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承办法官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安抚,随后采用一对一的调解方式,详细了解案件过程,耐心讲解法律依据,经过一番努力,双方情绪归于平静。樊某能够心平气和地与包某商量还款期限,包某也理解樊某的难处,表示先归还租赁物四台吊篮,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并承诺调解结束后立马归还租赁物四台吊篮,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为积极解决执行难,提高案件执行效率,解决樊某的后顾之忧,我庭干警主动放弃午休时间,在协议达成当天中午,与双方当事人一同赶往包某施工工地,协助樊某当场清点租赁物四台吊篮,并完成清点,双方当事人在收领条上签字,案件暂告一段落。樊某对我庭干警的案件执行效率很是赞赏。
此次我庭干警利用午休时间将案件执结,是进一步落实司法便民、提升司法能动性的重要举措,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