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事发生争执
2017年8月9日16时许,李小明(化名)发现自家门口有一些沙子,后看到自己放在被害人李兴成(化名)家院墙根的沙子也被人动过,以为是隔壁小孩子干的,跑去问,小孩不在。17时许左右,李小明的妻子从外面买菜回来说是李兴成动了自家的沙子。李小明便去找李兴成,李兴成称是自己动了,因为那是自家的墙根,没有同意让李小明放沙子。李小明撕住李兴成的衣服领口往外边拉,李兴成往后挣脱开了顺手拿起门道里的一把铁锨欲打李小明,两人拉拉扯扯的到了沙堆跟前,再次发生争执后相互撕扯在一起。
打伤叔叔被依法逮捕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两人厮打过程中,李小明撕住李兴成的衣领,李兴成挣脱后往巷道外跑了。李小明捡了一块石头追过去,李小明去撕李兴成的衣服领口的时候李兴成用手里的半截啤酒瓶在李小明头顶戳了三下,当时两人面对面站着,李小明用手里拿的石头在李兴成后背上砸了几下,这时同村村民来劝架,把二人劝开了,李兴成便倒在地上了。
2018年2月5日,李小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通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对李小明依法逮捕。
审理查明被依法判决
经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李兴成与李小明系叔侄关系。2017年8月9日19时许,李小明因琐事与李兴成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双方厮打过程中,李小明随手捡起一块石头击打被害人李兴成背部致其倒地,并用脚在其胸部、臀部猛踢数下,致被害人李兴成身体受伤。经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宁法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279号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李兴成头部、胸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左侧第3—7肋骨骨折、右侧5—6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头皮裂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李小明与被害人李兴成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近日,经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小明不能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案发后,李小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小明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