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2018)大司建议 04 号
大通县价格认证中心:
涉案价格鉴定意见(又称价格认证结论书)作为针对涉案财物价格问题技术分析的重要证据,直接影响司法机关对犯罪构成与否与犯罪情节轻重的量刑,尤其在涉财产类案件中,更是定罪量刑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我院在审理被告人赵成云等13人19次盗窃一案中,由于你中心根据基本相同的证据先后二次作出不同的价格鉴定意见,其中折旧依据前后两次矛盾,导致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后又发回我院重新审理。此种结果不但有损司法的公信度和鉴定工作的权威性,而且对当事人造成了诉累,消耗了审判资源。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确保司法机关正确依照价格鉴定意见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特建议:
1.加强鉴定人员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严格适用价格鉴定相关法律规定。
2.增强鉴定人员责任意识,对办案机关委托的鉴定材料依据不全面、不充分时,要求补充完善后再根据价格认证规则作出价格认证意见或不予受理。
3.对标的物灭失的价格鉴定,严格按照价格认定规则调查取证,确保作出客观、准确的价格认定。 以上建议请贵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大通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