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被告人丁某某被判决单处罚金五千元。
2017年8月14日,丁某某与妻子在大通县桥头镇人民路中国农业银行大通支行自助取款机取款时,因自助取款机内现金已被全部支取,故无法正常取款。丁某多次操作未果,心生愤懑,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取款机防爆屏砸裂。案件审理过程中,丁某某积极赔偿了被砸毁取款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考虑到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遂对其作出单处罚金五千元的判决结果。
虽然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利益,很多人认为这种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但合法的财产利益仍受法律保护。不论是心存侥幸,还是无意为之,行为的违法性必然导致行为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丁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故意毁坏取款机,害人害已,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