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县法院审理首例车辆所有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案件。车辆驾驶人冯某某醉酒驾车,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三千元,车辆所有人王某某也以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7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与其他二人共四人在大通县四号桥临夏小王汽修厂办公室内饮酒后,冯某某从办公室桌上拿取王某某所有的青A7627H号轿车钥匙,载乘其他二人及王某某前往KTV唱歌,王某某明知冯某某严重醉酒,仍放任其驾驶车辆,车辆从本县桥头镇沿园林路行驶至米兰小区东门门口时,因马某某等人在进入小区时未避让车辆,双方发生争执,后报警。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mg/100ml。王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负有对机动车的管理义务及危险的避免义务,在明知冯某某严重醉酒的情况下,放任冯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二人系共同犯罪,经法院审理,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
现实生活中,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或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车辆;或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均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请大家以此为戒,不要触碰法律的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