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2018)大司建议书07号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审理(2018)青0121民初1136号邱某诉朱某、刘某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你局对农村建房过程中的承揽人及建筑队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在农村中随处可见农民自建房屋的现象,农村施工队、建筑队,通常都是无资质、无保险、无图纸、无专业设备的四无团队,且缺乏安全保护意识及措施。同时农村建房施工过程中用工形式复杂、法律关系交错,施工过程中也未为劳动者购买保险,故工地上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无人主动承担责任,伤者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的情况多次发生,甚至有的案件给社会带来较坏影响。为此,特建议:
一、加强农村安全法治宣传力度,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劳动者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管理,严格农村建筑队的资质审查和评定等工作,对农村建房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标准、安全防范措施要有必要的监管机制和措施,对长期从事此行业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
三、对建房集中区域进行定期走访,掌握相关资料,方便及时处理险情。
四、大力推进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工作,让伤者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济。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于 2018年8 月 2 日前函告本院。
联系人:徐卫国
联系电话:0971-2728598
联系地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人民路45号
附:(2018)青0121民初1136号民事调解书一份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