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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县人民法院吹响“公益诉讼”先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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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阳  发布时间:2018-08-10 17:44:27 打印 字号: | |

大通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8年8月8日依法公开合并审理了由大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某失火一案暨由公益诉讼起诉人大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一案。

被告人赵某某系大通县长宁镇上鲍村村民。2018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携带家人到本村上阴山自家坟地给已故双亲上坟烧纸,在“后土”碑前点燃烧纸时,不慎将燃烧的烧纸散落到坟地周围的草丛,火势蔓延,导致林地过火,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积极参与救火,拨打“119”火警电话,拨打村干部电话告知。经大通县林业调查队现场调查:过火面积104亩,过火林地权属为上鲍村村集体,过火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烧毁樟子松、青杨、锦鸡儿、沙棘等林木,造成经济损失208393元。重植费用需21.71万元。

鉴于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且是大通法院首例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为确保案件顺利审理,2018年8月3日,由院刑事法官专业会议组织召开了由公诉人、辩护人、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代理人参加的庭前会议。

会上,研讨了非法证据排除、被告人回避、鉴定等程序性问题;并针对 “公益诉讼”部分何时进行调解进行了确定;还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梳理,梳理出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接下来的庭审过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审判长用严谨的法言法语向控辩双方、公益诉讼双方当事人被告人交代了在法庭上所享有的权利,随后,对本案件刑事部分和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激烈的法庭辩论完毕后,合议庭进行了合议。最后,法庭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公益诉讼部分由公益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协议:被告人赵某某对大通县长宁镇上鲍村东山(上阴山)失火林地实施恢复重植,重植面积92亩,造林树种为:胸径2.5厘米以上青杨雄株及苗高80厘米以上樟子松,青杨雄株和樟子松各占50%,于2019年5月底前重植完毕,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重植完毕或虽已重植,但经验收不合格,则由被告人赵明奎赔偿林地重植费用21.71万元。

此次“公益诉讼”案件的顺利审理,为我院下一次审理该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责任编辑: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