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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认识执行难 正确认识“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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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通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8-29 15:36:59 打印 字号: | |

在执行工作中,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只用等着法官把钱“送上门”了。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法院给群众开了张“法律白条”,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其实,这是“执行不能”案件。

什么是“执行不能”?它与“执行难”又有什么区别?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

什么是执行难?执行难是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在司法实践中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最终程序终结的案件。

另一大类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财产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这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不能”案件,法院每年都会出现,对于这类执行不能的案件,一旦处理不当,只会将申请人本就不愿受诉讼、官司所累的负面情绪激化到极限,从而更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如何处理执行不能案件?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必须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拒执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打击。同时通过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其出入境、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措施,压缩他们的活动空间。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我们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不是对案件就不管了?不是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中确定的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是暂时停止对案件的执行。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在五年内,人民法院每半年都会通过全国联网的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后一类案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案件“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也有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因,同时也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因素,我们既呼吁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客观现实,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将定时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胜诉债权。

执行法官没有点“纸”成“金”的手,可以直接将生效判决变成真金白银,他们是移山的愚公,为了公平正义,竭尽全力、东奔西走,即使“执行难”,也是在全力破解!希望大家理性认知 “执行不能”,理性看待执行工作。

责任编辑: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