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合伙经营起干戈,法官调解化玉帛
分享到:
作者:李成燕  发布时间:2018-09-13 10:47:38 打印 字号: | |

合伙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合伙的目的是吸收对方的有利方面,取长补短,达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然而有这样一对合伙人由于双方缺乏信任,合伙期间相互不合作,造成合作项目严重受损,双方为此走上了长达三年的诉讼之路。

近日大通县法院受理一起合伙纠纷案,原告系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公司,被告是有丰富种植经验的个人,原告一直希望涉足农业种植,但苦于没有管理人员,双方经人介绍后一拍即合,于2015年12月签订《种植合伙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种植燕麦,原告出资所有租地资金,被告负责后期的土地承包、购买种子、化肥、种植、看护、收割、销售等工作,由于双方彼此缺乏信任,在签订协议时寻找第三人作为担保人。在合作种植的后期,双方各自为阵,彼此不合作,被告一气之下,放弃了种植农作物的后期管理,由于原告缺乏经验,直接导致后期作物的收成不好,造成巨大损失。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承担直接间接损失达128万多元。

案件承办法官仔细审查证据材料及原一审文书,针对争议的焦点就本案多次组织调解,释明法律关系,最终说服当事人坐下来就损失的数额进行耐心核算,经核算双方投入亏损相当,在充分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原告当即表示愿意撤回起诉,为三年之久的诉讼之路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