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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坟地之争 法官实查调解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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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芝莲  发布时间:2018-09-19 17:13: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大通法院民事综合庭通过实地调查、就地调解,当场化解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两个原告和被告都姓张,是同村村民,祖上三代是同一个祖宗,但是原、被告就因为从坟地借路一事发生了纠纷,闹得兄弟之间很不愉快。原、被告三家的耕地相邻,两原告要经过被告家的耕地才能到自家的耕地,这样借路已经二十多年。被告的父亲去世后,被告将其父亲的坟从祖坟中迁了出来,在自家耕地上建立坟地,两原告却依然需要从被告家的坟地借路到自己的耕地。2018年初,被告兄弟俩和儿子、侄子们商量后挖断了通往坟地的通道,导致一原告的耕地今年被撂荒了,另一原告通过在农业学大寨时期修建的一条废弃的狭陡小路完成了耕作。因此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并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了解纠纷起因,原、被告双方火气很大,互不相让,没有调和的余地。经过村委会等多方沟通协调,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在充分查看的基础上,分析利害关系,判断对错,顺势就地进行调解。法官建议如下:坟地的通道已经挖断,从尊重死者的角度看,可以理解被告的做法;原告也可以走那条废弃的小路,但需要修复,费用由被告负担比较合理。

双方认真听取了法官的建议,通过坦诚协商,被告表示自己年纪大了,儿子忙于工作,自家在别处的耕地就无偿让于二原告耕种,直到退耕还林为止;两位原告很高兴,一原告也表示放弃主张因耕地撂荒造成的损失;最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尽释前嫌,两个原告当场撤诉以表示诚意。

实地查看、就地调解,当场化解民事纠纷,事实清、用时短、效率高,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营造社会和谐,减少当事人诉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