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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被告拒不出庭,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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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月  发布时间:2018-09-26 16:09: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被告张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大通县人民法院依法当庭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被告张某支付所欠货款10600元,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被告张某是从事装饰装修生意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4月7日,张某与李某口头约定,张某向李某购买水泥和沙子。依照口头约定,李某向张某提供水泥15吨,沙子30方,共计14700元。张某向李某支付部分水泥和沙子款后,剩余10600元未付。2017年7月20日,张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某沙子、水泥款共10600元(壹万零陆佰元整)” ,后李某向张某多次催要,张某推诿不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没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欠条中虽然没有写明给付期限,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依法做出了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