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刘某前往李某所在的村庄拜年,酒后来到李某父亲经营的小卖部,在购物过程中以对方找给他假钱为由寻衅滋事,经人劝离又返回闹事,李某闻讯赶到后,在争执过程中与原告刘某厮打在了一起。事发后,公安民警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调解,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但事情并未就此了结,刘某于事发三天后称因与李某打架受伤住院,产生医疗费两万余元。刘某出院后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长宁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三万余元。被告李某收到诉状后情绪激动,提出会用自己的方式解决此事。长宁法庭获此情况后,考虑到事态有可能升级,发生不可预测的后果,安排主审法官首先从被告入手做思想工作,严肃指出抗法不遵的严重后果,告诫李某要相信法律,相信司法公正。在稳控了被告的情绪后,办案人员立马投入对原告提交证据的核对工作。经仔细核查,发现原告在住院期间存在重复检查、超标用药的情况,仅全身CT就做了三次。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及时通知双方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经过细致地法庭调查,办案法官对原告的证据逐一进行审查,要求原告对每一项费用的产生进行合理性说明,在剔除了原告的不合理诉求后,最终确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320元,要求被告限期支付。经过长宁法庭法官迅速有效的工作,一起有可能由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的苗头及时稳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