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4日,大通法院依法将一名哺乳期满的监外执行人员成功收监执行。 罪犯李某某,女,蒙古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于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大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法院作出判决时,该犯处于哺乳期,决定暂对其监外执行。
2018年6月12日,大通法院收到司法局发出的收监建议后,法院向公安机关下达了收监决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准备将其收监。因罪犯李某某与其父母已脱离亲属关系,故其父母不愿抚养未成年的外孙女。李某某的女儿系非婚生女,长期以来一直无法联系到其生父,加之出生后未办理落户手续,社会儿童福利院也无法接收。因李某某女儿无人扶养问题,收监一事陷入困境。
为解决此种困境,大通县法院积极协商相关部门,主审法官多次带着李某某及其女儿奔波于西宁市与乐都区,最终将其女儿的户籍问题解决,并于2018年11月14日将其女儿送往海东市乐都区高庙敬老院(海东市乐都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托养,李某某也于当日成功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