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无权处分惹争议 依法判决速履行
分享到:
作者:马月  发布时间:2019-01-17 14:44: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10月11日,被告朱某与原告吴某签订《店铺转让协议》,朱某将他人租赁给自己经营的店铺转让给吴某,签订协议后,吴某于2018年10月11日向被告朱某支付订金20 000元整。2018年10月14日,原、被告与房东郑某面谈续租事宜,郑某告知原告年租金为230 000元,一周内将租金交清。原告吴某认为租金过高,没有支付租金。在此情况下,原告未将剩余转让费支付给被告,被告也未将商铺交付于原告。原告吴某将被告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并让被告返还订金人民币20 000元整;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转让费10%的违约金,即13800元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被告朱某对他人承租的店铺没有处分权,转让属于违约行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订金,是履行合同的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订金,是合同解除后采取的其他补救措施;因被告违约,根据《店铺转让协议》第五条相关约定,应该退还订金。但原告在明知被告对该商铺无处分权时,仍与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店铺转让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但违约责任在于被告,原告不存在违约,被告关于原告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情况,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二、限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返还订金20 000元中的80%,即16 000元;三、驳回被告朱某的反诉请求,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被告当场履行了案款。

责任编辑:昝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