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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法院依法搜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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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祥  发布时间:2019-03-04 17:14:40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月23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薛某与阿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阿某发出搜查令,依法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了强制搜查。

2017年,薛某与阿某因婚姻家庭纠纷起诉至大通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大通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阿某不服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2月6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某在限期内向薛某给付共同存款475367元。该判决生效后,阿某一直没有履行给付义务,薛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阿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做阿某的思想工作,劝导其主动履行义务,但阿某一直声称自己平时以卖菜所得的微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租房抚养两个孩子上学,无能力履行,无还款意愿。 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1月23日,经院长签发搜查令,大通县人民法院组织执行干警到阿某的租住屋内进行搜查。在被执行人阿某家中搜查到:中国建设银行卡三张、中国工商银行一张、黄金项链吊坠一条、黄金手镯一个、黄金耳钉一副、黄金戒指一枚、金镶玉项链一条、龙饰吊坠一条、现金五百一十五元,玉手镯一个。经对四张银行卡交易流水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阿某将32万元存款转入他人名下,还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保险产品。

在整个搜查过程中,执行干警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像,邀请邻居进行现场见证。 阿某对其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说出了自己的理由,但是经过执行法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释明,被执行人阿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薛某在领取案款时,考虑到阿某抚养两个孩子的难处,自愿放弃领取11万元,至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搜查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执行措施,同时也是民事执行程序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之一。大通法院执行干警多措并举,多次充分利用搜查手段,发现和查明了被执行人财产,执结了多起案件,极大提升了执行效率,为攻克解决“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昝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