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被告赖某承揽某装修工程,与原告索某约定让原告为其运送砂石料,并约定完工就给砂石款。工程完工后,被告不履行承诺,迟迟不给原告砂石款,原告多次上门索要,被告拒绝给付。为此原告索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赖某给付其砂石款。大通县法院长宁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觉得此案有一定的普法意义,于是联系当地镇政府,经过与镇政府沟通,决定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此案。
审理中,法官引导双方有序参与庭审,抓住矛盾焦点,经过耐心调解,从法理、情理的角度给双方进行分析,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并当庭给付原告砂石款。同时,也让当地群众在家门口接受了法制教育,学习了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