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大通县法院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及时跟进,严格落实审鉴分离,由立案庭代行对外委托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与各庭室通力合作,全力做好大通法院司法鉴定工作。
一是以制度建设为重点,规范委托流程与管理。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制定了《大通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司法鉴定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实行,严格移送标准,规范委托流程,约束鉴定期限,使对外委托有章可循、有矩可蹈,做到程序规范化、手续合法化、操作透明化,切实提高了鉴定工作效率。立案庭建立司法鉴定案件台账,详细登记鉴定事项接收时间、办案部门、委托机构、委托时间、发回时间等案件信息,对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由立案庭专人统一编号、统一办理,并对案件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签收,并立即启动程序,及时跟进督促。积极与委托机构沟通,了解鉴定进度情况,对疑难复杂的鉴定案件重点监督。
二是各部门通力合作,全力做好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流程,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强化司法技术鉴定与审判执行的协作配合。由审判部门启动鉴定程序,确认委托事项、依据和范围;收集和确定鉴定材料,确定评估基准日,制作对内委托表及移送清单移送立案庭,立案庭专人负责组织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并移送鉴定材料。立案庭积极加强与审判部门的沟通,提前确定质证时间,对需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后立即选择鉴定机构,加快流转速度,告知鉴定机构尽量缩短鉴定时间,减轻当事人诉累。对个别疑难复杂、鉴定时间过长的案件,与各业务部门紧密配合,积极探讨解决方法。
三是坚持机构选择程序规范化,严格实行阳光操作。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选择对外委托机构。告知当事人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花名册,由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选择鉴定机构,并实现同步记录,公开、公正、透明、客观地记录和反映整个选定过程,坚决杜绝人为干涉和操作;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根据当事人要求由我院予以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