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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女子私藏枪支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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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玉芳  发布时间:2020-05-14 10:31:38 打印 字号: | |

日前,大通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被告人马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马某某,系大通县某镇某村村民,在自己的租住屋内私藏其父遗留的枪支弹药等物。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向大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7月27日17时许,大通县桥头镇居民李某报警称:自己在整理长期承租其房屋的租客马某某的租住屋时,发现马某某租住的房间内被褥中夹藏有2支疑似枪支、42发疑似子弹。经公安机关讯问,马某某称上述疑似枪支及子弹全部系其父亲生前所持有,马某某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并将这些疑似枪支及子弹转存于出租房内藏匿。经西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鉴定意见为:JC1不认定为枪支;JC2为以火药为动能发射弹丸的自制小口径手枪;JC3为民用制式三角牌“5.6mm”小口径运动长弹;JC4为制式“7.62mm56式步枪弹”;JC5为制式“7.92mm毛瑟步枪弹”。

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非法持有或私藏枪支存在很大的潜在危险与社会隐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存有侥幸心理,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黄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