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原告韩某某将位于大通县塔尔镇某村的房屋及宅基地一处以2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马某某等四被告,并约定:“宅基地与房屋转让价格为 220万元,首付 130万元,剩余 90万元按两次付清, 2018年 9月6 日给付 50万元,2019年 9月 6日给付 40万元,如乙方不按期付款,甲方将已付的现金作为甲方的房租费处理并收回房基,不予退还此款。”但截至本案起诉前四被告只给付房款180万元,余款 40万元经原告索要多次一直拖欠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大通县塔尔湾法庭在塔尔镇某村巡回审理了该案,经法庭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双方均为同村村民,也为了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益,同意达成一致协议由四被告给付原告剩余房款4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650元,并当场一次性付清。
这笔拖欠了四年之久的房屋欠款终于得到了履行,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也让四被告懂得了合法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依约履行,要遵守法律,不能同法律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