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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在线:被告举证不能,法官调解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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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鲜丽萍  发布时间:2020-10-27 17:56: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起因买卖合同关系引起的欠款纠纷在大通县法院立案庭立案受理。在法官审理过程中,得知三年前被告在原告处买了1000元整的彩钢瓦,由于被告经济短缺,在原告同意后,决定赊账购买,并打了一张自己签过字的欠款为1000元的欠条,承诺在两三个月内还清此款。

后,原告见被告迟迟没有还款的意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款。被告则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表示经自己和家人回忆,自己早已向原告给付了欠款,只是由于自己的疏忽,未索回欠条作销毁。在法官向双方详细询问并释明双方的举证责任之后,被告最终表示,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并当即履行,希望能息事宁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并当庭履行。

在我们日常的买卖关系、借贷关系往来中,借条是很重要的证据,是能否胜诉的关键。很多时候发生借贷关系的对象因是亲朋好友,借钱时因拉不下面子而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因还钱时同样也因不好开口未向对方索要借条原件,到关系闹僵时则讨债无门,口说无凭,对簿公堂时,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或使得对方利用未销毁的证据“碰瓷”,以已经履行过的债权债务关系重复起诉、恶意诉讼,既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又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轻则造成经济损失,引起家庭不和,重则引起刑事犯罪案件,百害而无一利。

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借钱给他人时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以获得最有利的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钱给他人时要及时让对方出具收条或者收回借条并销毁,以及时终止债权债务关系,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