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即将到来,不少“剁手党”们已经开始摩拳擦掌,忍不住“买买买”了。然而,每年“双十一”网购背后一些令人不悦的麻烦事也成了不少买家担忧的问题,比如“不能按期发货”“商品先涨价再降价”“预付定金不退”“快递破损或丢失”等等,一番血拼之后这些糟心事难免会影响买家心情,甚至陷入陷阱、纠纷,对此,大通县人民法院结合以往“双十一”网购发生的纠纷案例,梳理出了《民法典》中关于网购的那些事儿……
电子合同:《民法典》中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顺应了电子商务与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弥补了司法实践中因《合同法》中未对互联网商品交易规范作出具体规定而存在的争议,尤其为越来越普遍的“网购”纠纷问题提供了有效的“电子合同”法律依据。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温馨提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网购已进入千万家,电子合同已经成为线上交易的重要业务凭证,请您妥善留存。如您遇网购纠纷,请及时至消协投诉或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