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蕊(化名)系某小学在校学生。2020年5月在校上早自习期间,被同班同学黎明(化名)撞倒,导致三颗前上门牙折断。马蕊的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受伤,同学黎明存在过错,同时学校也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二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明上早自习期间在教室跑动撞倒同学,致同学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虽然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制定了完善的制度,但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实施存在疏漏是导致学生马蕊受伤因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学生马蕊本人在上早自习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在教室走动对其损害的发生自身也存在过错,应自负一定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伤的情况很多,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责任,要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而现实中,很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往往重视教育有余、落实制度不足,导致学生受到损害或者致人损害。学校尤其对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监管更要上心,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也要提醒孩子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避免发生受伤或者致人受伤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