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县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审结一起涉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王某因家庭琐事与丈夫郭某发生矛盾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审查,被告郭某为现役军人,且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沟通,但被告正在山西老家探亲,因为疫情原因不方便回青,承办法官决定采用互联网开庭的方式,让二人能够“面对面”沟通交流,化解矛盾。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交被告存在重大过错的证据,而且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解,原、被告认识到了彼此在婚姻中的问题,都表示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珍惜彼此。
现役军人因为职业特殊性,无法与配偶经常生活在一起,对军人婚姻实施特殊保护有利于维护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从而稳军心、固国防。对现役军人离婚作出特殊规定是立法保护军婚的重要举措,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也沿袭了这一规定。故法院在处理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诉讼案件中应首先适用本条规定,只要军人不存在重大过错,离婚均应征得军人同意。